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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专访

俞莛薇
俞莛薇

俞莛薇,浙江杭州人,浙江省文化创意产业协会副会长、璀璨之星文化集团总裁、楚航传媒董事长、快豹影业CEO、浙江传媒学院新媒体学院首位校友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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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浙江省文化创意产业协会。

英文名称:ZHEJIANG CULTURAL AND CREATIVE  INDUSTRY ASSOCIATION。

缩写:ZCCIA。

第二条 本协会依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建。由本省从事创意产业的企事业单位,按照自愿平等原则组成的,实现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竭诚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协助政府从事行业管理,在政府、社会和企事业单位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在推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中发挥规范管理和协调服务作用,促进浙江省文化创意产业的健康发展。为尽快推动文化创意产业成为我省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浙江省社会团体组织管理局党委。本协会是浙江省民政厅直接登记举办的,接受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单位是浙江省委宣传部。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浙江省杭州市马塍路3号206、509室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  协会的任务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法规、条例,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有关创意产业的政策意见和建议,协助政府制(修)定有关创意产业领域的政策、法规、标准,并推动其贯彻执行。

(二)制订行业规范,实行行业自律管理、行业协调,并做好行业服务工作,依法维护行业和行业内企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

(三)开展创意产业基本情况调查,向会员及有关部门提供创意产业发展情况、市场发展趋势、经济预测等信息,做好信息咨询服务和政策、技术、产业、市场导向工作,协助政府部门制定创意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

(四)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通过海内外信息发布、组织国内外创意产品交流、展销,为会员开拓国内外市场服务,协助会员提高产品质量,积极地把浙江省的创意产业推向国内外;

(五)积极开展协会业务领域范围内的咨询、服务工作,建立创意产业发展交流平台。

(六)培养造就一批策划创意领域的优秀人才;

(七)组织讲座、研讨会、业务培训,开展咨询,开发信息资源,编辑出版创意产业书刊、音像资料;

(八)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对不正当竞争,反对侵害他人知识产权,促进创意产业的规范化建设;

(九)促进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与运营、专利申请;

(十)指导和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遵守行规行约,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

(十一)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他行业经营者、消费者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

(十二)发展会员并定期举行协会会员会议;

(十三)承办政府或其他组织交由协会办理的相关事项。

第七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学术研究;产业发展规划;对外合作交流;课题承接;项目设计与开发;刊物出版与发行,媒介宣传平台构建;会务展览;人才培训,咨询和认证、承办政府等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等。 

第八条 本协会活动原则:

(一)本协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本协会开展活动,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利益;

(三)本协会不从事以协会名义与会员性企业争利活动。

(四)本协会开展活动时,遵循“民主集中制”和“自主办会”原则,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协会的会员由团体会员组成,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创意产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

(二)承认协会章程;

(三)自愿加入协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自愿入会书面申请;

(二)协会首批会员由协会筹备委员会讨论通过,协会成立后入会需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理事会闭会期间,授权常务理事会通过,并提请下次理事会确认。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对文创产业有研究,或有较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士,可聘请为协会的顾问或名誉职务。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对本协会工作提出建议、进行批评、履行监督的权利;

(三)有优先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四)有优先取得本协会的资料、刊物、信息及提供服务的权利;

(五)对本协会有突出贡献的会员可获得表彰或奖励;

(六)有学术论文、业务活动和知识产权等正当权益受保护的权利;

(七)有提出申诉的权利;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有遵守本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执行本协会决议的义务;

(二)有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的义务;

(三)有支持和承担本协会委托工作的义务;

(四)有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信息和资料的义务;

(五)有按时缴纳会费的义务。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协会递交书面声明,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连续两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即自动丧失会员资格。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并公示。会员如对常务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向理事会提出申诉;会员如对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向会员大会提出申诉。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有下列职权:

(一)审议通过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状况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协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因特别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委领导机关审核后,报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有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召开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提出修改本协会章程的草案,报会员大会审议并表决通过;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免职;

(八)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九)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十)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九条第一、五、六、十、十一、十二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至少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三条 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一般由所在单位派出其负责人作为候选人,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因人事变动,应由该单位新任负责人接任。

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产生。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的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经党委领导机关审核后,,报省民政厅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常务副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个人信用良好。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其任职条件参照第二十四条。秘书处的工作人员应当是专职人员,人事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按照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的来源:

(一)浙江省文创产业规划与技术评估中心出资开办资金,

(二)会费;

(三)捐赠;

(四)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投入人对投入本协会的财产不保留或享有任何权利。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聘请专业审计事务所审计,并做出审计报告。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经党委领导机关审核后,报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和程序及废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协会因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终止协会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经党委领导机关审核后,报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工作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省民政厅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设立临时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六条 本单位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单位理事会成员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如需要由其他同志担任的,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

第四十七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四十八条 本单位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单位党组织意见;本单位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九条 本单位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条 本单位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社会组织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一条 本单位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0年12月26日理事会表决通过。并须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实施。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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